賦稅可按照所得流通的階段劃分為所得稅、消費稅、以及財產稅,在所得產生時可課徵所得稅、任何人獲取所得進行消費時可課徵消費稅、而利用消費後的所得剩餘以購置財產,尚可課徵財產稅;不動產課稅亦同,可分為:(1)對不動產移轉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徵資本利得稅,(2)在不動產買進時課徵消費稅(例如印花稅、契稅等),以及(3)對持有不動產課徵財產稅。其中比較重要的首推資本利得稅(capitalgain tax)以及財產稅(property tax),在台灣資本利得稅改為土地增值稅,而財產稅採取房地分離課稅的方式,分別課徵地價稅與房屋稅,制度雖有不同,但可截長補短,因為無論中外,資本利得稅與財產稅都是政府的重要稅收,本文擬以英日兩國作為研究對象,並進行比較,期能發揮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目的。本文資料多參考日本學者前川俊一(2003)的論述,內容分為4節,第一節為前言,說明研究目的,第二節進行英日兩國財產稅的比較,第三節比較英日兩國的資本利得稅,而第四節為結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