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文意在評論農委會的農地政策,並非針對某個人的見解。個人的見解、想法、觀念、主張,都是自由的,不受到任何拘束。但政府的政策應受到人民檢驗,學者亦可評論,政府有說明之義務,如評論有所不妥,政府當可提出反駁,交代清楚便好。惟政策注重穩定性,不宜朝令夕改,出爾反爾。租佃制度為一種經營型態,種類繁多,其功過好壞不能一概而論。「小地主大佃農」也是一種經營型態,我沒有反對這種經營方式。但是我反對政府推行「小地主大佃農」的經營方式,其理由已在拙作說明很清楚,擬不再重覆。茲僅列其要點,如下:1.我國農地政策乃依據憲法第143條2項:「國家對於土地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面積。」而訂定。據此於民國42年制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以徵收出租耕地,放領於現耕農民,以扶植自耕農。至於共有出租耕地規定不得保留,全部一律徵收以扶植自耕農,毫不留情。共有出租耕地被徵收者約8萬多甲,佔被徵收耕地的一半以上,數目龐大,影響亦極為深厚。共有出租耕地亦訂有375減租租約,主佃雙方都是合法的當事人。但被政府認定出租有罪,出租地全部徵收,以扶植自耕農,這是憲法的規定,人民只好遵守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