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方式,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而權利變換之精神,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略以:「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爰可知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乃是關鍵要角,至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依同條例第39條規定,按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若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則由實施者估定權利變換關係人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範圍內,按其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個別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