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9月25日,司法院就美河市土地被徵收原地主申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是否違憲?經大法官會議表決後,宣布本徵收土地違憲。解釋文中指出:依據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修正之<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之。」77年7月1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79年2月15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