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7條規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而根據91年公布實施的地方稅法通則(附錄1),各級地方政府可在國稅項目上附加徵稅、或對中央訂定的地方稅稅率上限提高徵收率、或另依地方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課,藉以增加地方開闢財源的管道,並提高地方財政的自主性。根據財政部定義,自籌財源係自有財源減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自有財源係歲入減補助及協助收入。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性可以自有(籌)財源占歲出比率為主要指標。從100年度地方政府自有(籌)財源比例概況(表1)分析,各縣市政府(不含鄉鎮市)不論是自籌財源占歲出比例或是自有財源占歲出比例均較直轄市為低。直轄市中臺北市的自籌財源占歲出比例及自有財源占歲出比例為直轄市之最,高雄市亦為直轄市,但自籌財源比率低於50%,自有財源比率未達60%。至於各縣市自籌財源占歲出比例不到30%的縣市有宜蘭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連江縣,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性顯然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