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歷經五十餘年的經濟成長與都市發展,許多早期發展的地區逐漸出現公共設施不足、交通擁擠、地區環境品質惡化、生活機能不佳的情況,部分地區內也有土地大面積低度不當使用情形,使得建物窳陋頹敗的情形。換言之,許多舊市區已進入老化階段,且亟需進行都市更新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提高生活品質及再帶動都市機能發展。政府制訂「都市更新條例」以來,透過容積獎勵都市更新的實施,老舊地區乃有煥然一新的機會,政府也可以在都市更新的過程中無償取得公共建設用地、提高當地居民的生活品質,並使得老舊社區重新取得發展活力,增加不動產價值。然而,2012年3月28日台北市士林區之文林苑都市更新案發生了國內首宗由政府代替建商強制拆除民宅引發社會抗爭運動的案例(稱文林苑都更案)。針對士林文林苑拆遷引發的都更爭議,大法官釋憲文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均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第10條第2項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此事件乃導致都市更新自此推動困難,顯示傳統以建商為主導的都更模式已經無法因應社會環境變化。未來應如何建立社區民眾自主參與更新機制,透過住宅社區服務設施的供應作為誘因,鼓勵住戶成立自組織,自行規劃辦理住宅社區更新計畫,提出改進方向,此為本論文之主要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