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不動產價師法立法以來,已將有關不動產估價之方法、程序法制化,該法案之精神主要在於由專業人才執行專業估價業務,而專業人才之遴選必須經由國家考試通過之後才會具有公信力。惟因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亦即因為上開但書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職權逕自將「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闡釋成為「建築師得依法辦理建築物及建築土地之估價」,亦即將建築師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行為,排除於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適用範圍之外,惟因相關立法資料並未就前揭所稱估價師與建築師所得辦理估價業務之有關性質、意涵予以詳細闡明區別。是以,有關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建築師,其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之適法性,並未因自估價師法之定頒而定紛止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