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達方式不同,即使語言相同,也無法溝通,這就是溝通的障礙,這也是代溝的一種,不動產估價比較法之比較方式目前也碰到類似的問題,本人承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宜蘭縣員山鄉估價案審查時,就碰到此問題,因為審查教授心中的比較方式(心中有標準宗地)與本人慣用的比較方式(無標準宗地)不同,因此一時就無法了解其意思,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沈潛,才豁然了解其表達的意義,前車之轍!後車之師,故特歸納整理提出此論述,以助後來者彼此之溝通與了解。比較法之比較方式可分為有標準宗地的比較方式與無標準宗地的比較方式等兩種,茲以下列兩實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