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修正農業金融法授權法規命令,其重點如下:1.102年2月1日修正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增訂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以妥適因應實務運作之需;為鼓勵信用部強化經營體質,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條件者,始得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另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其他經營不善之信用部,不受每年增設分部二家及分部總數九家之限制。2.102年8月29日修正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7條條文,為鼓勵農會漁會信用部積極改善經營缺失,對於農會漁會信用部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之規定,於第7條增列「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處分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來源網址:https://www.boaf.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