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自93年1月30日施行迄今7年,就該法未盡周延之處,衡酌目前金融環境、農業金融需求予以修正,該法部分條文於100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如下:(1)將實務面窒礙難行之政府逐年釋出全國農業金庫公股規定,修正為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以保持執行之彈性,協助全國農業金庫穩定經營。(2)比照對本國銀行之規範,強化全國農業金庫公司治理,並增訂政府或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全國農業金庫董事,不受連任次數限制之但書規定,維護公股權益。(3)責成全國農業金庫盈餘提撥輔導及推廣事業費,協助各級農漁會及嘉惠農漁民。(4)增訂全國農業金庫得辦理信用卡業務之法源依據。(5)放寬信用部餘裕資金一律轉存全國農業金庫之規定,修正為至少4分之3轉存全國農業金庫,除紓解全國農業金庫資金壓力,並有助於信用部資金靈活調度。(來源網址:https://www.boaf.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