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央銀行執行健全房屋市場方案,採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於100年1月13日函請信用部應依「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辦理,並訂定土地抵押及興建房屋貸款內部規範,且請全國農業金庫自100年4月10日起,按月彙報信用部訂定前開規範情形及承作中央銀行相關信用管制業務統計資料。為兼顧農業金融體系資金安全性及流動性、及配合農業金融法修正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全國農業金庫,修正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規定,修正重點為分別增訂信用部餘裕資金之計算方式、該轉存本國金融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限額、信用部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100年7月6日發布解釋令,關於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及安全維護管理,除部分規定外,分別準用「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來源網址:https://www.boaf.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