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施行迄今7年,就該法未盡周延之處,衡酌目前金融環境及農業金融需求,研擬「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9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完成審查,修正重點如下:1.將實務面窒礙難行之政府逐年釋出全國農業金庫公股規定,修正為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以保持執行之彈性。2.比照對本國銀行之規範,強化全國農業金庫公司治理,並增訂政府或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全國農業金庫董事,不受連任次數限制之但書規定,維護公股權益。3.責成全國農業金庫盈餘提撥輔導及推廣事業費,協助各級農漁會。4.增訂全國農業金庫得辦理信用卡業務之法源依據。5.修正信用部餘裕資金一律轉存全國農業金庫之規定,紓解全國農業金庫資金壓力,並有助於信用部資金靈活調度。6.增訂命令經營不善信用部單獨讓與之機制,使政府能有效處理經營不善之信用部。(來源網址:https://www.boaf.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