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鬆綁法規,建構信用部完整退場機制,檢討修正現行農業金融法未盡周延處,研擬「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1)修正政府限時逐步降低全國農業金庫出資比率之規定。(2)修正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規定。(3)增訂全國農業金庫提撥農漁會推廣事業費,刪除董監酬勞金。(4)增訂全國農業金庫準用銀行法同一關係人範圍之規定,及以該金庫之資本適足率作為監理衡量與退出市場之基準。(5)增訂信用部得投資有價證券之業務項目。(6)修正信用部餘裕資金至少四分之三轉存全國農業金庫。(7)增訂命令農漁會將經營不善信用部單獨讓與之規定。(8)明定合併或受讓經營不善信用部之相關租稅優惠措施。(9)調降信用部之罰鍰額度。(來源網址:https://www.boaf.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