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信用部辦理放款計收利率合理化,函請各縣(市)政府督導所轄信用部辦理放款計收利率,應積極反映市場利率水準並配合辦理自97年11月13日起三個月內(97.11.13~98.2.13),金融機構應同意接受客戶申請調整計息週期並完成換約,房貸戶如願意將其房貸利率計息週期由每季(或每半年)調整為每個月者,即可自下次繳息日起適用新契約。為配合中央銀行追蹤控管信用部以基本利率計價之舊貸案件轉換進度,信用部自97年6月份起進行本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之申報作業。為因應金融監理需要,函請各縣(市)政府督導所轄信用部自97年度起進行本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之「簽證會計師申報作業」。依「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等相關規定,分別就經營團隊、當地農業人口、金融機構分布狀況等項目及實際需要審慎評估,另邀請專家等擔任面談委員,以瞭解其經營理念,提供建言,於97年11月5日許可臺中縣豐原市農會、神岡鄉農會、彰化縣彰化市農會、芬園鄉農會、芳苑鄉農會、臺南縣楠西鄉農會、高雄縣內門鄉農會、屏東縣農會、枋寮地區農會、竹田鄉農會、萬丹鄉農會及長治鄉農會等12家重新設立信用部。(來源網址:https://www.boaf.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