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債務清理程序依不同之標準而有不同之分類。破產程序被定位為集團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而與公司重整屬集團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有別。本文作者以其從事實務工作上,就承辦破產事件所得經驗及所遇問題,依據破產程序進行之步驟,分別提出其見解。首先,法院對聲請破產宣告應予審查,其審查又應分為程序上審查及實質上審查,必要時法院於破產宣告以前須為保全處分,審查後法院即應為裁判。法院為破產宣告之後,其應選任破產管理人、決定債權申報期間、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地點、公告、破產登記、截止帳簿記載、許可是否暫時繼續破產人營業等事項。而就債權人會議及分配之部分,亦有所著墨。文末作者則對破產終止之程序加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