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法上對「搜索」看法的演變,從最初以「財產權」或「物理侵入」的概念判斷是否構成搜索,到Katz案後建立起增修條文第四條所保障的是「人」,所重視的是「合理的隱私期待」的看法,再到現今高科技日新月異之下,不同於傳統的偵查方式不停推陳出新,例如:空中監視、虛偽朋友、本文案例中的熱顯像儀等問題中,如何去判斷是否侵害合理的隱私期待,是否構成搜索,而需受令狀原則及實質要件的拘束,其判斷之困難度遠比傳統上是否構成搜索更高。本文從比較法上案例所累積的看法介紹作為出發點,為我國法提出解釋建議,認為宜採法律解釋中之論理解釋,透過重新思維賦予法律條文新生命,又加上偵查的方式手段各有不同,被偵查的客體亦可能不同,具體個案的判斷上,可以美國法上發展出豐富的資料作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