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繼受歐陸法系之制度,對於財產權作成精細的類型化,而區分為債權及物權兩大支柱。惟過於類型化之結果可能產生後遺症,故本文試圖從經濟觀點來考量問題,而重新檢視向來對於債權及物權明確區分之利弊及解釋可能性。首先,本文先討論物權債權之差異與物權之特性,進而細究其差異與區分之目的,而作為本文論述之基礎。再者,為瞭解物權法定原則之作用,本文分從資訊搜索成本及僵化關係成本之觀點,分析物權法定原則之經濟功能。而由於物權法定原則與公示登記制度關係密切,故而進一步介紹兩者之間的互動與其替代關係,並討論公示登記制度之利弊得失。最後,作者以租賃契約、分管契約、信託(契約)、擔保(物)權等法律關係為例,來說明存在於債權與物權間中間類型之種類與內涵。文末作者針對物權及債權之分際及物權法定主義之內涵,提出修法之建議及展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