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根據法治國原則必須依法劃分行政區域,我國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目前雖有行政區劃法草案,惟行政與立法對此皆牛步化處理;另曾以行政命令方式全面調整行政區域,此已有違依法行政、依憲法規定應屬立法事項之憲法保留原則。又草案相關規定已將地方制度法相類規定予以吸收,彼此並無衝突。作者更進一步說明,行政區劃法制須服膺團體自治與人民自治兩大原則,區劃的時程與作業程序皆須考量前述原則,始能確切保障地方自治。草案採由下而上發動、局部調整與維持現狀之原則,並考量地方自治之維護、健全地方自治機制、促進其發展。惟仍有區劃大小懸殊、未能有效促進族群融合等缺憾,猶待進一步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