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影子銀行」實踐並不具有脫媒性,而是代替銀行成為投資者和融資者之間的信用仲介;其風險形態因此也與傳統銀行近似,突出體現為金融機構層面上的期限錯配。與美國不同,我國形成上述風險特徵的制度性根源主要不在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二元監管結構,而更多歸因於長期以來的金融抑制策略、路徑偏好及思維定式。就法律政策選擇而言,一方面確有必要強化銀行的信用仲介專營權及相應規則,抑制監管套利、防範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要考慮對現有監管制度進行盤整,使影子銀行活動更加有效地與銀行信貸業務形成互補,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等三項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