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系統性地拆解「執法─抗法」這一雙輸格局,各地方城管普遍採用了比較溫和的柔性或非強制執法手段;由於其在實踐中呈現出鮮明的靈活性和多樣性特徵,使得「城管柔性執法」存在著「多重面相」,主要包括:行政指導等常規手段及作為其變種的花樣執法、信用機制的基礎形態和高級形態、居於執法邊緣的「和諧共處」,以及為相對人「根本解決問題」等。通過對諸面相分別進行案例分析和效益量化可知,任何一種面相都未呈現出完美的效益曲線並存在著明顯的實踐困境,因此在城管的具體執法情景中,應當根據綜合效益、特殊指標、執法領域等因素對諸面相進行「優先順序」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