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監護制度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內容,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以及兒童自主權原則作為未成年人監護的基本理念,並貫穿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具體規定中,新理念與新規定發展和充實了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立法中應當堅持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分別單列父母子女關係章及監護章,明確規定“父母責任”,進一步區分監護、親權、撫養三個法律術語的不同內涵。在父母子女關係章中應更好地明晰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凸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首要責任人的作用,傳承我國優秀家庭文化傳統,弘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核心價值觀。在監護章中要進一步完善與細化監護制度,明確規定監護監督制度,強化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最大限度地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通過完善未成年人監護立法體例,體現民法典邏輯體系和價值理念的和諧統一,使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形成有機結合、有序互補、協調一致的體系化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