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八十六年羈押新制通過以來,審檢對立的來由在於羈押審查上有許多問題點實務並未徹底澄清。尤其從本文三則判決可發現至少在裁判之形式、停止和撤銷羈押可否由獨任法官為之、拘捕合法性可否以及如何審查、檢察官主張之羈押原因得否拘束法官、一次羈押之效力範圍、是否緩和適用嚴格證明法則抑或自由證明即可、以及羈押中辯護人是否例外有閱卷權等問題上,實務見解或部分學說見解仍有待斟酌。其實問題的解決應先確認羈押的目的為保全被告而非壓迫被告之偵查手段,即從立法目的先矯正實務運作之惡習;再輔以其他相關法理、法則,該問題可迎刃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