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體育班的發展歷經運動代表隊、體育實驗班、重點發展項目學校至體育班等四個階段,而體育班課程則至民國97年12月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始成為我國第一次正式公告之體育班課程綱要(以下簡稱體育班課綱)。民國103年11月教育部公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在附則中規範「依據特殊教育法、國民體育法、藝術教育法及相關法規,特殊教育學生與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科學班等特殊類型班級學生之部定及校訂課程均得彈性調整(包含學習節數/學分數配置比例與學習內容),並得於校訂課程開設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惟不應減少學習總節數(教育部,2015)。同時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公告之102學年度學校體育統計年報資料顯示,我國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計有國小181校、國中311校、高中140校,共計達632校(教育部體育署,2014),影響層面廣大。教育部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發布《總綱》,並持續修訂各領域課程綱要之際,體育署乃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配合修訂十二年國教體育班課綱,本次完成之十二年國教體育班課綱草案,俟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實施,完成十二年國教體育班課綱之法制化。為使各級學校對新修訂之體育班課綱能有清楚之認知,本文在教育補審查通過之前,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綱要之修訂理念與內容加以說明,供各體育班學校參考,並提出建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