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之一於修法後,有別於向來實務及通說見解,認為執行法院得就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等繼續性給付性質債權核發移轉命令。本文作者即試圖從強制執行制度之立法目的為判斷標準,從立法動機到分析本條規定之妥適性,並以實際統計資料檢討實務上當初的立法目的是否被實現。本文首先利用經濟效益分析的方式,來判斷強制執行及換價命令制度,再就新舊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之一立法內容及其目的分為說明。作者並對未來繼續性債權核發移轉命令之立法政策為分析評論,其係透過法律概念及經驗事實之驗證兩方面作分析,並對新法施行後所產生之經濟效益為評估,進而認為新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之一規定,其立法動機固值肯定,惟其規定不但在法律概念之適用上造成極大混淆,在經驗事實驗證上則顯示無法達到立法者之美意,且亦不合於基於相關執行命令及債權之特性所生之經濟效率要求,從而應修改本條及相關之規定,而回復修法前原有見解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