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體育班之設立,源自民國60年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計劃〉,期能透過集中訓練之方式,建立運動人才培養網,對具有潛能、優良運動記錄之人才,作有計劃之長期培訓。民國65年訂定〈重點發展學校單項運動辦法〉,由臺灣省教育廳及臺北市教育局遴選運動成績優良之中等學校,集中具有潛力之運動人員,作有計劃之長期訓練。民國87年臺灣省政府再度頒布〈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實施計劃〉及〈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試辦計劃〉,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之體育班即依上述法規運作。教育部則於民國73年頒布〈重點發展單項運動實施學校得依需要實施其他適當之編班方式〉、〈國民中小學體育教育實驗班〉之行政命令,民國95年訂頒〈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民國102年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本法規係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設體育班;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之授權訂定。本辦法實施至今雖僅2年多,惟仍有部分設置體育班之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反映部分條文有調整之需要。為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法制體系,以發揮體育班培養競技人才功能,本文就103年高中體育組長會議對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之反映意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反應及綜合研修小組之意見,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修訂方向及說明,供各設置體育班學校參酌,各辦理體育班學校亦可針對本辦法提出修訂意見,供體育署修正辦法條文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