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訴願再審程序,在思想上蘊含法治國基本思想以及對人民權益完整之確保。訴願再審之程序標的係指訴願法施行後確定之訴願決定,不包括施行前確定之訴願決定。惟施行前提起經受理之訴願或再訴願案件,於施行後始告確定者,亦可提起再審。又訴願再審與行政處分之程序重新進行、行政訴訟之再審,性質上皆為保障人民之程序權,為貫徹憲法上依法行政原則而設,因此再審申請人不服該決定應得提起救濟,且應容許針對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分別再審決定之性質與原先訴願之種類,視情形而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與第五條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之訴。不過訴願再審決定能否與該如何救濟,影響訴願再審制度之實際成效甚大,值得吾人進一步深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