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九八年全球七十五個國家簽署了「羅馬國際刑事法院條約」,通過將設立一國際刑事審判永久法庭,期能公平審判戰爭罪犯,但為美國、中國等國家所反對。美國之所以反對,乃係因不願其軍事、外交人員或其他個人陷於非法律的政治動機之控訴,因此美國主張ICC應將調查和起訴事務交給各國自己法庭進行,除非ICC確認各國自己的法庭不願或不能進行調查和控訴。美國甚至以在安理會否決國際維和任務及拒交聯合國維和任務經費為由,要脅ICC應對非ICC成員國的聯合國維和部隊豁免起訴審判。惟美國最終仍提出一折衷方案,即僅將尋求暫時性地免除起訴而非要求永久豁免權,並改由美國個別與駐在國政府協商解決此一司法管轄問題。美國這項提議,於安理會獲得通過,此決議案的重要意義在於,化解了美國要停止參與一切聯合國維和任務的威脅,使國際和平秩序持續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