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就刑法修正草案中有關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以及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問題提出檢討以及對應之道。首先於合併刑條款部分,修正草案將死刑與罰金刑從吸收原則改為累加(併科)原則、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規定尚屬合理;惟限制加重之最高應執行刑提升到四十年,極為不妥(欠缺合目的性考量),應予刪除。而牽連犯之部分,因實務上以往過度或不當適用,使得純正競合與不純正競合相互間之關係混淆不清,故宜廢除牽連犯之規定,回歸競合之問題處理。連續犯的部分,若在不強烈提高合併執行刑的前提下,可以廢除;惟若執行刑明顯提高(如修草之四十年),則為了避免「刑的質變」,宜保留連續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