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由信託法律關係出發,首先分析傳統之債權、物權關係並不能妥善適用於信託關係,而認信託關係應兼具二者之特色。其次探討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並以此引伸探討信託財產公示之問題,從經濟分析之觀點,探討現行信託登記制度之不足。最後則區分三個類型就信託契約對第三人效力分別探討,其一為因管理信託財產所生之契約關係,此時主要須注意問題為交易第三人資訊揭露之問題;其二為因管理信託財產所生之侵權行為,此涉及受害之第三人與信託關係人間保護孰先孰後之問題;其三為信託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此時信託法之強制規定即扮演關鍵性角色。最後提出結論,認為宜利於更宏觀之角度來探討物權、公示之基本問題,以謀財產法之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