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不只討論圖利罪,更討論整個瀆職罪章的保護法益和分類。國家法益分為有內部侵犯和外部侵犯,本為著重內部侵犯。而內部侵犯又分為貪污罪和濫權罪。傳統認為內部侵犯保護的法益有不可收買性、公務員廉潔性、職務公正性等,作者將此類中並非真正目的之法外目的去除,探討真正的法益:即信賴。又從公務員具體執行職務時的公正性信賴和公務員基於其身分地位行事時的公正性信賴出發,將法益分成A、B兩種類型,而A類型又區分A1和A2兩種類型;圖利罪在此劃歸於A2類型。從此觀點出發,法益明確之後解釋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即變得簡單許多,本文針對明知違背法令、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他人、獲利等構成要件做出迥異傳統通說的見解,並批評通說見解的矛盾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