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司治理之意義通常指公司內部治理。就公司內部機關間彼此間關係,有企業自體理論、利害團體參與理論,皆有其價值,不可偏廢;而公司內部機關權利分立理論,在不同法制國家有分股東會與董事會二元論及股東會、董事會與監察人會三元論,我國法採後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限之分際上,有以股東會為中心和以董事會為中心之不同制度,由公司法第二二條可知我國係以董事會為中心;經營機關和監督機關之架構設計上,有採經營與監督機關合一之單軌制(董事會與董事),亦有採經營機關與監督機關分立之雙軌制(董事會與監察人會)。我國要採何制度應視公司整體架構而定,獨立董事與監察人會應由公司自行擇一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