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仲裁程序貴在其快速與經濟,作者以立法潮流與實務趨勢說明承認仲裁條款的自主性,以及仲裁庭自行審認管轄異議的權能,有助於其功能的發揮。仲裁條款自主性的爭議,來自於「將來爭議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於訂契約時同時訂定將來契約發生爭議時的仲裁條款,承認仲裁條款的自主性使其從主契約分離,則縱使契約有無效、終止、解除、已履行或消滅等情事,亦不妨礙仲裁條款的存在,可避免當事人以主契約的爭議阻礙仲裁程序的進行。另外,仲裁庭有自行審認管轄爭議的權能,與仲裁條款自主性相輔相成,但不可混為一談,避免國家法院於仲裁程序中的介入與對立,促使仲裁程序順利進行,法院則扮演事後監督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