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公布施行的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稱本法),對於公務員之權益事項,除定有若干保障規定外,公務人員於遭受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致損害其權益者;或對於服務機關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得依法定程序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救濟。本法實施迄今,五年有餘,對於公務人員權益的保障,著有貢獻,惟因保障法制係屬新創制度,在運作上難免生有疑義,其中「復審標的」與「申訴標的」因居於進入保障體系的「鎖鑰」地位,於實務及學理上,時生爭擾,殊值研究。職此,本文擬以本法實施以來所累積的實務見解為基礎,先予整理及分析,再參酌相關法規與學說見解,嘗試釐清復審標的與申訴標的的概念及其相關問題,藉供此一制度運作與法制興革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