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承前文所述,博弈事業執照在核發之後,博弈管理局及博弈委員會將對於取得經營執照之申請人與經營者進行繼續性之監理,以確保整體博弈產業之健全,因此本文將討論博弈產業經營期間之紀律監理行為(disciplinary actions)其程序與有關之司法審查可能性。在此議題之下,包括何種行為或事實構成紀律監理行為發動之根據、調查權之行使程序、調查之後主管機關之處分權,及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紀律監理行為之司法審查權等,均為本文之相關問題,筆者即擬以上述議題為本文之討論範圍,介紹美國內華達州博弈管制法及相關規範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