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施行迄今近十年,相關行政環境與目標均已經歷重大改變,法務部刻正研擬該法修正草案。然而,務實的修法應建立於:對法律施行實際情況的明確掌握之上。本文分別由行政程序的事前權利保障功能、行政法院就行政決定實體合法性的審查與對行政機關決定空間的尊重以及,私部門化與行政契約相關的行政法院裁判實務三個面向,分別觀察行政法院裁判實務對於行政程序法的理解與運用。藉此觀察可以發現,對於行政程序法原本追求的立法目標,行政法院已有相當程度的踐履,至於回應行政的現代任務與其活動,行政法院似乎過度受限於現行法制,其作為相當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