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管制藥品具成癮性及濫用性,倘不當流於濫用或非法使用即為毒品,不但危害個人身體健康,亦可能引發社會問題。因此,國際間對其流向皆有建立管理制度。台灣則是透過源頭業者(製造、銷售端)與下游使用機構(使用端)均需於規定期限內,向食藥署詳實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藉此杜絕不法流用情事發生。管制藥品之申報係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可分成定期申報及不定期申報,並依其申請登記證之經營業別或申請事由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定期申報是指業者(西藥或動物用藥品之製造業及販賣業)應於每月20日前,申報其前1個月(即月報)簿冊登載情形;同時,屬為機構者(醫療機構、藥局、畜牧獸醫診療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則須於每年1月底申報前1年(即年報)管制藥品之收支結存情形;不定期申報則是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變更登記或辦理管制藥品減損、停歇業繳還時,依前述規定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藥署辦理管制藥品之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