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1年7月21日起,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保鮮盒)等3類產品,應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國)、淨重及容量等、製造日期、廠商名稱、使用注意事項及警語等事項,標示內容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供重覆性使用之產品,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再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加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供消費者使用參考。各縣市衛生局將依據產品的製造日期,進行標示符合性查核,產品標示如不符合規定,應依法下架回收改正標示,並處3萬至15萬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