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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應標示有效日期
中文摘要
近日媒體報導某咖啡連鎖店製售麵包、蛋糕等產品有效日期標示不實,以及先前日本發生的知名食品老店使用已逾有效日期原料製作食品的案例,都是嚴重傷害商家信譽的行為,衛生署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應誠實標示產品的有效日期,不要因貪圖小利而違法受罰,甚至影響商譽。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廠商資料、有效日期等項目。包裝食品是製造商為了延長產品的販售時間,以及擴大銷售範圍,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應有完整的標示資訊以供選購之參考。因此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是指包裝具有啟封辨識作用(亦即完全密封,且一旦拆封後就無法復原)的產品。
起訖頁 3-3
刊名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期數 20071213 (117期)
出版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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