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通說認為,實行犯因物件錯誤而製造的錯誤結果一概能夠歸責於教唆犯。這種結論過於絕對。該問題需從客觀歸責與主觀歸責兩個維度審查。客觀歸責的實現不等於主觀歸責的實現。在主觀歸責領域,傳統錯誤論的分析路徑存在“繞路”之嫌,教唆犯不構成物件錯誤;“遵守指示”標準難以證立;數量錯誤說不能合理回應屠殺說。關於故意歸責,計畫實現理論與風險故意理論均存在不足。故意歸責的實現,不僅要求認識到危險的創設,還要求認識到危險的實現。前者屬於“知曉”,後者屬於“設想”。教唆犯雖然對預定目標之外的不特定人創設了伴隨危險,但採取了消除危險的措施,導致教唆犯在“知曉”與“設想”層面不符合故意要求,那麼錯誤結果不能歸責於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