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論的演進歷史就是犯罪論的發展歷史,然而,過分注重行為論對於犯罪論的演繹作用並賦予行為論過多的功能,反而使行為論本身走向萎縮與崩潰。行為論中應當完成的主要任務是將值得納入刑法評價範圍的行為從案件事實中選取出來,以作為犯罪論的判斷物件,即發揮作為界限要素的功能。當被選取的行為數量為複數時,還必須進而考察應當將其作分斷處理還是統合處理。據此,行為論就可以通過行為特定論以及一體的行為論被重新啟動。行為的特定論承擔著發揮行為作為界限要素的功能;一體的行為論承擔著在體系性思考與問題性思考之間切換的功能。本文嘗試以規範的社會行為論選定刑法中的行為,以實現行為的特定化,進而探討一體的行為論對於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罪數論的輻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