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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文摘)
201804 (201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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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審查圖景中行政協議主體的適格
作者
陳无風
中文摘要
審查行政協議行政機關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要視其是否有相應的訂約權。對訂約權的判斷分兩個層次進行:有無對訂約權的直接規定;是否有協議事項上的行政管理職權,容許性如何。實務中對行政協議適格主體的判斷因立法不一等原因存有爭議,須注意不能因行政主管部門的主管權而否認一級政府的訂約權。行政協定訴訟中依傳統的被告確定規則,往往出現被告與協議簽約方分離,與合同相對性原理不符,並以被告轉換技術消解協議行為主體資格缺陷問題,宜引入民法上事後追認等觀念作為緩解理論與實務緊張關係的解釋進路。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行政協議
、
主體資格
、
訴訟主體
、
法律效力
刊名
中國法學(文摘)
期數
201804 (2018:2期)
出版單位
中國法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網路社會法律治理與技術治理的二元共治
該期刊-下一篇
刑法中行為論的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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