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不動產被徵收人的參與權既無法在制度層面獲得充分支撐,在具體落實中更面臨來自地方政府的重重阻力,導致實踐中被徵收人參與程度弱,參與效果差。被徵收人參與權的實現不僅關乎於個人私益,也與徵收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對被徵收人參與權的價值定位需立足於宏觀上的價值平衡和微觀上的成本效益分析兩個層面。從被徵收人參與權所欲實現之價值入手,我國應當對當前的不動產徵收參與程式實現一元化構建,通過增加征前協購程式、設置專項徵收委員會等途徑賦予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實施等各個階段充分、有效的參與權利,並明確參與權的義務主體和範圍,確立履行義務的方式,規範政府行為,確保各項參與權落到實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