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適用合意原則的國家之所以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目的在於保護善意受讓人、維護交易安全。與之不同,我國動產所有權移轉採用交付原則,在無權處分時適用善意取得規則,以保護交易信賴。學界主流意見將《物權法》第24條解釋為獨立的物權變動模式,這使得特殊動產適用的物權變動規則成為疑問,且與善意取得制度發生功能上的重疊。採用登記對抗主義還會引入與債物兩分體系不容的“不完全所有權”的概念,創設一系列不必要的對抗規則。《物權法》第24條若要融入現有物權變動體系,就不宜被解釋為獨立的物權變動要件。而特殊動產仍應適用普通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以現實交付為主,觀念交付為輔。《物權法》第24條僅限於實現無權處分之下的交易安全保護,只是重複《物權法》第106條的法律效果。為避免不必要的理論爭議和法律適用的混亂,該條在民法典編纂中應被儘早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