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回應環境問題的有效機制。《民法總則》第9條屬於限制性原則,具有在民法中確立綠色發展、生態安全、生態倫理價值理念,協調發展與環保、交易安全與生態安全、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之關係的功能,應貫徹到民法典各分則立法中。為此,民法典物權編應確立物權行使的環保原則,對相鄰關係和地役權進行綠色改造,增加添附條款,創設資源利用權,明確生態環境的公共財產地位;合同編應將合同法一般規則綠色化,把環保相關交易行為納入有名合同,實現其類型化;侵權責任編應厘清環境侵權的原因行為並進行類型化,層次性地擴大環境侵權的救濟範圍,增加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和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的銜接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