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品質標準兼具技術屬性和法律屬性,既非規章也非規範性檔,其約束力來自於援引環境品質標準的法律規範,其核心功能在於為環境品質狀況提供比對依據,並與援引環境品質標準的法律規範、行政規劃共同發揮設定目標、考核激勵、督政問責的作用。環境品質標準具有以分類管理為理念、以整體主義為價值觀和方法論、以階段性控制目標為依據、以政策選擇為結果的特徵。從規範的角度分析,環境品質標準不可用於認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但從事實的角度分析,環境品質標準對於認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能夠發揮有限的證明作用:可為證明環境影響的消極性提供科學支撐,有助於認定加害行為要件;可在有限的範圍內緩解損害要件的舉證難度;可用于證明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