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通過價值理性、價值真理的視角發現法治作為固有價值、構成性價值的本來涵義,即以規則之治為載體,以憲法和法律至上為基本原則,以嚴格實施法律規範、程序與制度為存在形式並以公共政治的規範化為實質;二是指賦予法治以神聖性的價值基礎,它作為“道”,體現為法治捍衛公民的自由,保護共和國全體公民的人權和尊嚴。法治的“形”指法治的形式性,它使法治具有生命。它的出現在我國具有歷史基礎,但它的實現需具有獨立人格的公民達成共識、需要人們有意識地進行制度建構及社會的健康發展。法治的“魂”與法治的“形”二者之間關係密切,法治的“魂”賦予法治以“形”。法治與德治在規範方式、形成方式、內容、表現形式、實施方法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同,它們各有其特定的涵義和功能,在國家治理中發揮各自獨特的重要作用並相互促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