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既能提供輔助性司法活動的實踐工具,也能為更清晰、嚴密地呈現司法裁判活動提供新分析工具。面對挑戰,司法裁判理論的回應是多層面的:一方面,司法裁判在性質上應為通過對話在多種可能之案件版本和規範性假設中進行選擇的過程;另一方面,司法推理的過程也應被重構,表現為“裁判程序的標準化與模式重構”與“法官自由裁量的理性化”兩方面。但基於規則邏輯來運作人工智能方法也有其限度,它無法自行應對案件評價和法政策考量的任務,因而無法完全取代人類裁判者。未來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具體影響方式和範圍一定程度上依賴於法學研究的水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