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地方立法類型對應著不同的抵觸類型,進而有著不同的判定標準和方法。執行性立法既可能只構成直接抵觸,不構成間接抵觸;也可能同時構成直接抵觸和間接抵觸。但無論何種情形,均需妥善處理形式主義和實質主義的關係。直接抵觸的判定需要以法律規則的構成要素為基石,明晰立法抵觸的判定標準。就義務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而言,國家法律應當視為統一性標準;就權利性規則和職責性規則而言,國家法律可以視為最低限度的標準。判定標準的應用需要一套合理的方法,這一方法的具體步驟為:發現上位法規則、要素比較、對應情形和標準、得出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