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於民國八十九年增訂第二四五條之一,此為違反附隨保護義務之締約上過失之一般性原則,惟增設該一般性原則是否有其必要?其責任要件及法律效果如何?皆有疑義。本文自比較法之理論及實務發展出發,檢視有關締約上過失諸類型之要件、效果、法律依據及存在之必要性,以資對照我國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之規定,並就締約上過失與其他相關理論如侵權行為法之交易安全義務、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意思表示錯誤及詐欺、英美法之不當陳述理論、消費者保護法之猶豫期間等為比較分析,探求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成文化之意義及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