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以下五點對公平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公處字第O二一號處分表示不同意見:一、專利集管與聯合行為:此點就專利集管與標準規格設定、市場定義與互補性替代性以及公平會處分的影響作探討。二、關鍵設施、鎖住(lock in)與獨占事業之認定:此點就關鍵設施理論、獨占事業之認定、下游商品市場與上游技術市場之關係以及鎖住與獨占地位之濫用作探討。三、專利授權金之固定化與契約自由、情事變更原則之關係。四、包裹授權及專利有效性異議之禁止。五、資訊不對稱與獨占地位的濫用:此點就資訊對稱或透明化於公平交易法中之定位及本案有關資訊不對稱或不透明之點所受處分加以探討。 |